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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璧山区委、区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教师23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重庆市璧山区2015年2季度公开招聘教师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在璧山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
(三)报考岗位1—14的考生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且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相应教师资格(音乐、体育、美术岗位可放宽到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报考岗位15—21的考生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四)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专业要求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执行;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
(六)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 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 (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5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5年7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报名地点:区教委(璧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号二号楼411室),联系电话:(023)85284516。
(三)报名方法: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者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报考,按各报考岗位分别竞争、聘用。应聘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 历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师资格证书等招聘岗位要求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系机关、 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岗位1—14的考生还需提供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 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报名表》,并按50元/科缴纳笔试考务费。
(四)开考比例
岗位1—14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3。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急需紧 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五)领取准考证
报考岗位1—14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于2015年7月27日下午14:00-17:30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领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其中报考岗位15—21的考生直接进入面试。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总分值各为100分。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该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和《教育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专业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
笔试时间暂定为2015年7月28日,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成绩=《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50%+《专业科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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