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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拟招聘岗位人数,按照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但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之和未达到12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 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出现并列时,以专业科目考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仍出现并列,重新组织专业科目加试,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 检人员。

体检由学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要求,并结合学校和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若招聘单位或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根据该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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