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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 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 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结合教育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区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未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区教委对其资格、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在校学习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可作一次性递补。

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免费师范生于2016年7月20日前提供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个人档案交区教委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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