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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由重庆师范大学组织实施。体检人选根据拟招聘岗位人数及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当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业资格、面试(教学考核)、笔试、专业测试成绩高者优先确定。考试考核总成绩不足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和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若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等原因产生的缺额,学校可以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次递补体检。递补原则为:根据应聘本岗位人员的考试考核总成绩(进入面试且合格者)的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合格人员由学校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不合格,学校不予聘用,其缺额不再递补。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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