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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省各市、区教师编制最新考试报名公告点击重庆编制备考专题查看。

为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教育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招(选)聘工作人员173名,其中,公开招聘150名,详见附件1;选聘23名,详见附件2。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5.非2019年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前应具有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7月31日以前取得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6.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

7.报考语文岗位须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证书,报考其它学科岗位须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证书;

8.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9.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中,附件1中序号为78-83等会计、幼儿保健岗位不做教师资格和普通话证书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9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9年应届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未到36岁,在1983年3月18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四)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审核,准确把握审查尺度,统一审查口径,不得随意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与招聘简章明确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不一致,但经培养高校认定,招聘单位和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属同一专业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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