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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3. 性别不限。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7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未到36岁,在1983年3月18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4.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17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6.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9年应届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7. 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2018年及以前毕业生,须在报名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8.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所需的其他条件。
9.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本区在职在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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