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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江津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江津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江津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54名(详见附件1),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0名(详见附件2)。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具有良好的品行;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医学毕业生;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学校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师范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江津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8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三)招聘江津区及相邻区县户籍高校贫困生

1.招聘范围

本次公开招聘提供4个名额(详见附件1,岗位号49、50)定向招聘高校贫困毕业生,招聘范围为江津区及相邻区县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江津区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江津区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江津区及相邻区县内高校的人员)。相邻区县包括璧山区、綦江区、永川区。

2.身份认定

零就业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就业部门发放的《零就业家庭卡》原件,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区县主管扶贫工作的相关部门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件》。身份认定截至2018年6月22日。

(四)招聘江津区户籍高校毕业生

本次公开招聘提供25个名额(详见附件1,岗位号51、52)定向招聘江津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江津区,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江津区,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江津区内高校的人员)。

以上岗位学校为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农村完全小学,具体招聘学校在选岗前根据农村偏远小学编制余缺情况确定,公布于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五)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

(六)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1982年6月22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七)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八)服务期限有关事项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考核招聘事业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6周年(指在招聘单位服务期限);未满服务期,不得向区外交流或转聘,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九)相关证书有关事项

1.毕业证书。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须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其余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的学历(学位)须2018年6月22日前取得。否则不予报名或聘用。

2.教师资格证。农村中职岗的教师资格证放宽至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余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否则不予聘用。

3.岗位要求的裁判员证、运动员证、职业技能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均须在2018年6月22日前取得。否则不予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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