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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区县事业单位赴高校公开招聘优秀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和名额

共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0名,具体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等详见《开州区2019年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

(一)招聘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考: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作风正派,品行良好;

2. 学业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综合素质强,仪态端庄,语言清晰,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按照体检标准体检合格,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 符合《简章》规定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和其它条件;

5. 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开始的前一日);

6. 聘用后须在聘用单位服务满5年及以上,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不得向区、内外其他单位交流调动,否则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 符合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以下人员不属本次考核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学校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师范毕业生;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9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其他事项

1.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9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3. 报考人员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与报考岗位所要求专业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对应层次及以上的教师资格证。

4.《岗位一览表》中要求的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附件5)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附件6)审核,准确把握审查尺度,统一审查口径,不得随意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与招聘简章明确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不一致,但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与招聘专业设置要求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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