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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201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参加重庆市2015年秋季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认定的人员;
2.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3.参加全国统考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及程序
参见重庆市教委门户网站和重庆市教师资格网“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中“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三、认定时间
认定工作原则上按照《2016年上半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附件)执行。
四、证书发放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员凭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时到认定现场确认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五、材料归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申请人自行交给档案保管机构归档。
联系方式: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6265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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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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