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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注册条件

  (一)关于首次注册

  1、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2)被聘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5)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首次注册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对可能出现的“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校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区县各学校不得“低段高聘”。

  (4)“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互相通用,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关于定期注册

  1、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健全的心理素质;

  (3)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市级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1)在注册有效期任一年度内,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2)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市级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4)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具备定期注册条件的,将视不同情形给予暂缓定期注册、重新申请首次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中止注册。

  六、注册结果的使用

  教师须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注册程序

  (一)注册时间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期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

  为保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稳步实施,试点区县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时间为2016年下半年, 2015年后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在下一年度的注册期内。

  (二)注册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年度考核证明;

  (6)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上述为定期注册提交材料,申请首次注册,须提交1、2、3、5项材料。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有关情况改正补齐证明。

  (三)注册步骤

  1、申请。注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中小学教师向所任教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审核。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查,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 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所缺材料内容,给出相应的注册结论。对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结论贴,并在全国教师资 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而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证书上粘贴注册结论贴,进入信息系统。市级教育 行政部门将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

  3、公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完成后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再进行最后的确认。

  4、存档。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由办理注册机构归档保存。同时做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填报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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